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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及要求

 

  在现实生活中,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,其实,《公司法》中并没有“集团”一说,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。我们通常见到的集团公司只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为了一定的目的(资本)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。要成立集团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及要求。

  集团公司成立应具备的条件:

  1、集团公司由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,注册资金为一个亿。

  母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,控股5家子公司,5家子公司的注册资金加起来为5000万。

  2、如果母公司的注册地点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,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,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,即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。

  3、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该登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,全民所有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,但注册资金应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

  4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。

  成立集团公司的要求:

  1、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:

  行政区划+字号+行业+集团

  企业名称及其成员名称的相关要求

  ①.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,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

  ②.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

  ③.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

  ④.子公司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写

  ⑤.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,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

  2、企业集团登记由市工商局负责

  3、有合法的经营场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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